禁止发送营销性评价邀请,改以门店二维码、小票、店内引导等不需同意的路径引导。
从各个渠道汇总与购买 / 到店客户、发送时点、回应措辞相关的信号,去重并排出优先级。
中小企业明知评价左右营业额,却因忙碌而不向客户“邀请”评价。不邀请,就只积攒少数主动好评,而其中又是不满客户更积极,评分低于实际。邀请本身是关键,被邀请的消费者约 69% 表示过去一年内留过评价。问题在于中国的评价邀请短信、微信属营销信息,须遵守《广告法》关于同意、身份告知与拒绝接收方式的规定,否则会被处罚。
这样的信号,会这样处理。
把真实进来的活儿归拢起来,连每一步依据什么判断,也一并留下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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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意与发送资格过滤
从邀请对象中筛出是否取得营销信息同意、近期是否有拒绝接收记录,剔除不合规对象。
判断 发送“前”确定资格是关键。向未同意号码发出即有按条处罚风险。同意依据、日期是否明确。 -
选定时机与渠道
在满意度最高的时点(使用刚过),以已同意的渠道(微信、短信、邮件)发送。
判断 抓满意时点是正常优化。同时确认所选渠道的同意依据成立。 -
生成合规格式消息初稿
做一段含发送者真实身份与联系方式、评价链接、拒绝接收方式的简短邀请文。
判断 格式合规不可谈判。发送者身份与联系方式、拒绝接收方式、事先同意三项是否齐备。 -
发送与响应跟踪
批准后发送,跟踪点击、评价撰写、拒绝接收,更新名单状态。
判断 拒绝接收立即免费落实(防重发)。响应率低的分群调整措辞、时机。 -
负面评价早期捕捉并接入分诊
邀请后若侦测到低星、负面反应,就转入不满分诊队列而非评价活动。
判断 邀请评价反而可能把不满公开化。负面信号转为非公开挽回,而非引导公开评价。
没有同意,就停止营销发送
现场真正会卡住的例外,我们提前定好。规则套不上的时候不硬办,连同依据一起交给人。
仅含交易履行必需内容时按信息类通知处理,一掺入促销即按广告处理,须先具备同意与合规要素。
立即从发送名单移除并记录,不再发送。
对象、措辞、发送渠道,由人确定
牵扯到钱、合同、个人信息和品牌的执行,只做到草稿为止;发送与敲定,要等人审批之后才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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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送对象名单(同意过滤结果)
向未同意者发送直接关系处罚,由人最终确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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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息措辞全文
发送者身份、拒绝接收方式缺失即违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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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送规模(大量发送)与渠道
须遵守微信、短信平台的渠道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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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提供激励(评价对价)
对价好评涉及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、平台规则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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负面反应事项的应对方式
需要公开、非公开转换的判断。
用什么来确认
以守着规则、把评价增加了多少来衡量
被邀请的消费者约 69% 过去一年内留过评价(BrightLocal 2024)
“不邀请”是最大的漏损。
星级每提高 1 分,餐厅营业额提升 5~9%(哈佛商学院 Michael Luca 对 Yelp 餐厅的研究)
提升评价量与评分的金钱价值。
未经同意发送营销信息等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四十三条的,对广告主处 5,000 元至 30,000 元罚款(第六十二条)
是活动的下行风险,也是过滤必不可少的原因。
以电子信息方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信息(如评价邀请短信),依《广告法》第四十三条须事先取得当事人同意或请求,并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,同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;违反的,依第六十二条对广告主处 5,000 元以上 30,000 元以下罚款,主管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收集与使用手机号等个人信息还须符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十三条的同意要求。为交易履行所必需的信息类通知(如订单、售后)不属于广告,不受上述限制;一旦掺入促销内容即可能被认定为广告。
需要人亲自扛着的事变少了。
散落的核对和重复的回复先整理好递上来,员工就能把时间花在复核和例外上,人只看真正要紧的决定。
运营诊断待确认的事都堆到人身上。
评价邀请全凭人想起来才发,时机常常错过。
备好的活儿先递上来。
会按客户分组和时点备好邀请草稿,发送在审批后发出。
把这件事托付出去之前,大家会问什么
关于评价邀请活动,大家实际上最先确认的那些问题。
就给常客发条短信“帮忙留个评价”不行吗?
评价邀请短信、微信属营利目的营销信息。须事先取得同意、明示发送者真实身份与联系方式、提供拒绝接收方式,违反的对广告主按《广告法》处罚。没有同意就只能用门店二维码、小票等线下路径引导。
只挑满意的客户去邀请评价可以吗?
挑满意时点(使用刚过、投诉圆满解决刚过)做时机优化是正常的。但系统性排除低分客户以人为抬高评分,或以对价为条件诱导好评,可能违反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、《广告法》及平台规则,故列为人的审批项。